【要闻】每届人大常委会至少听取一次同级政府债务专项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印发
要 闻
给地方政府债务戴上“紧箍儿”,经济社会发展就多一道“安全阀”。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针对本市政府债务总体形势、监管中的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本市在今年10月底以市委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包括乡镇人大在内的各级人大。在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落实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基础上,《实施意见》强化了对违法违规举债责任的追究,并进一步明确了本市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求每届人大常委会至少听取一次同级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
本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有力支撑了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投资建设。市发改委介绍,专项债券项目范围覆盖产业园区、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领域。两年来累计支持了城市副中心14个建设项目,涉及金额148亿元。在支持国际科技中心建设方面,仅怀柔科学城两年累计支持了10个项目,涉及金额近200亿元。
市财政局介绍,截至2021年10月底,本市政府债务余额7078.8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461.53亿元,专项债务4617.30亿元。本市政府债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为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举债、使用债务资金等行为的审查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可用市场化方式实施的项目和超越本地区财力可能的项目,是否存在将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经常性项目支出等行为,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出借、长期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
中央《意见》对各级人大开展审查监督的方式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可以召开专家座谈会、实地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审议、作出决议,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等。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表示,为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市《实施意见》对人大监督方式进行了具体细化。具体包括:每届人大常委会至少听取一次同级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对政府债务开展专题审议。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向各区下达政府债务限额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应及时将下级政府预算或涉及政府债务的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延伸阅读
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今年7月中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做法、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就推动完善政府预算草案、预算执行、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规范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加强组织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工作要求。《实施意见》的印发实施,对加强本市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压实各级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推动政府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明确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深入开展全过程监管,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实现稳增长与防风险的长期均衡,更好助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政府债务资金安排和使用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及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审查监督,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政府在法定限额之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要坚持聚焦重点问题,针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监督机制和方法;要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决算等过程中,债务资金借、用、管、还各环节的审查监督,确保政府债务使用管理依法依规。
《实施意见》对推动完善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编报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推动政府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的内容。
《实施意见》对加强政府债务限额的审查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提出:推动依法科学确定政府债务限额,市政府及市财政局要在国务院下达的年度债务限额之内,科学编制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根据本市和各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统筹考虑本市和各区政府存量债务水平,在保持本市和各区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出本市合理举借债务规模和各区合理政府债务限额。向各区下达政府债务限额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加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性审查。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各级人大按照正向激励原则,统筹平衡政府综合财力,通过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衡量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区域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对本级政府提出的债务总规模、新增债务限额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加强政府新增债务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党中央方针政策及市委部署要求,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重大产业政策、各区功能定位及区域发展政策,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由于突发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中央提前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安排和使用,按照中央要求并经同级党委同意,政府应及时向同级人大说明情况,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同时加强对中央下达特别国债、核准举借国外贷款等情况的审查监督。
《实施意见》就加强专项债务和一般债务的审查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审查。重点审查政府新增专项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限额内,是否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审查项目的方向和用途、绩效目标、收益测算、还款资金来源、最终偿债责任等内容;审查项目平衡方案是否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因素,经过合理测算确定,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政府新增一般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是否用于公益性项目,有无用于竞争性领域的情况;是否有还款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安排本年度预算时,将上年度一般债务规模作为基数用来平衡同级预算和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的情况。
《实施意见》对加强预算执行中政府债务的监督作了哪些要求?审计监督在政府债务资金预算执行方面都有哪些举措?
答:《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交的季度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政府债务执行情况,重点反映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下达使用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财政收支月度报表中,应当包括政府债务报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债务管理制度、项目运行和绩效、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规范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举借债务项目的执行及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债券资金管理和绩效、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等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形式,依法对债务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债务资金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财经委员会分党组应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政府债务执行审计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计监督,提交的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应包含政府债务的专项审计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听取审议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应加强对政府债务审计内容的审查;对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时,应加强对政府债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调研和跟踪监督;财经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题审议和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题询问时,应加强对政府债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审议和询问;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出的政府债务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纳入审计整改计划,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代表对政府债务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形成专项调研报告,供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实施意见》对加强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绩效的监督作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提出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使用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的监督,包括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及其结果应用等。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代表参加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等工作,可以运用专题调研、专题审议等方式开展绩效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实施意见》就规范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实施意见》就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实施意见》对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来源:北京日报
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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